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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常回家看看”成“水中月、镜中花”
——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子女常回家看看”新规落实难问题
作者:钟华龙 黎朝阳 张标生   发布时间:2013-07-02 11:05:48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将带动更多的人去关注老年人,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对老人和老龄化的重视。

    然而,该规定在博得阵阵叫好声的同时,也让广大群众产生了如何贯彻落实的疑问。

    首先,不少人认为,孝不孝顺、对父母好不好,回家看父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规制很难接受,思想观念没有真正转变,即使采用法律强制手段,效果也未必会好。

    “百善孝为先”,讲究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孝顺之人,不孝顺之事都会遭受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是把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上升到法律层面来束缚还是让很多人感觉特别别扭:其一,不可否认,对于赡养老人,大部分人比较重视物质上的赡养,保证老人衣食无忧就行了。再好一点的就是保证老人生活有人照料,例如请个保姆或送条件比较好的养老院。对于“常回家看看”等精神层面的需要,一方面很多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老人自己也会因为子女工作太忙,有自己一大家子要照顾等诸多原因觉得老让子女跑来跑去给子女添麻烦或是不习惯要求子女尽这方面的孝心,而且,这样做也容易受到别人的指责,认为老人不懂事,没病没痛老是折腾子女。其二,若子女思想上没有“常回家看看”的高度认识,法律强行加以规制,其结果无非是两种,要么死扛着不就范,要么人回家了,心没回家,冷言冷语,甚至是恶语相向,效果适得其反。

    其次,“常回家看看”往往有不可责难于子女的客观困难。远的不说,就说回家过年,本不存在不想回家的问题,可是偏偏有个买票难的问题横在那儿,试问,一票难求难了多少年那?!还有就是刚明确的九月初九的老年节,请问这天是法定假吗?此外,要做到常回家看看,还取决于子女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单位福利待遇等不可责难于子女的客观因素——“生存第一,竞争激烈的单位,没谁敢没事就回去陪父母,没了工作,自己都养不活,孝顺父母从何谈起?

    再次,子女个人往往有“常回家看看”的现实困难。如夫妻不和,一边是父母,一边是配偶,又如节假日就那么几个,一边是共同生活的老人,另一边是不共同生活的老人,都有精神需求。还有就是经济上的困难,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工资收入本来就低,回一次家的路费就可能占了其一年一小半的收入,而且因为平时不在家,回了家给红包等人情来往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

    最后,“常回家看看”作为指引性法律规定自身存有缺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身许多条款都是指引性的条文,没有强制力,价值引导的意义大于强制规范。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是规定“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人提出,“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这个谁来界定?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老人们会告子女违法吗?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容易沦为“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子女个人通过努力能够做到的,需要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公民个人等通力合作才能使其不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公民个人等群体要提高“尊老敬老孝老”思想认识,努力优化、营造和创设“常回家看看”的环境和条件,现在的中年人、年轻人——也就是未来老龄化社会的老人们更要从自身做起,尊重孝顺老人,用自身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和教育身边的人和下一代,让现在的老人生活幸福愉快,也为自己将来的老年生活幸福愉快打下坚实的基础。最重要的是要细化“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严格司法,让“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这般“常回家看看”指日可待也。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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