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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是否对经追认有效合同担责?
作者: 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2 11:46:44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交好,李某有名牌手表一块,平时并不使用。因外出一月,便托张某保管。在李某外出期间,张某将该名表以1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1000元定金后得到该名表,并约定使用1周后再支付其余价款,如名表有瑕疵,张某则须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后李某归来,张某告知卖表一事,李某不持异议。后王某发现名表走时不准,王某向张某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退还该表。张某称自己并非名表所有人,拒绝赔偿。

    【分歧】

    本案中,张某作为无权处分人,将李某所有的名表出卖给王某,后经权利人李某的追认后,对于合同后续履行是否须担责?对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权处分人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应指无处分权人张某与相对人王某之间的合同有效,该合同约束的是以上二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权利人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权利人李某追认该合同有效,意味着权利人概括承受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约束权利人和相对人,如果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则由权利人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相对人延付或者付价金,权利人对相对人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无权处分人则退出了该合同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权利人的追认意味着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对相对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人的角色类似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人的角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应由无权处分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李某事后的追认,符合该条规定,故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有效。

    二、权利人李某与无权处分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以所有权换取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债权。此时经追认的合同有效,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有效,该合同约束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权利人在此情况下处于利益第三人的角色,享有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所得到的合同利益的权利,该种请求权或者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基于侵权责任请求权。即处分行为完成后,无权处分之出卖人张某与权利人李某之间产生法定之债的关系,而不是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关系。

    三、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应由合同双方,即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共同承受权利义务。因权利人李某对合同不承担履行义务,而是基于对无权处分人张某的侵权请求权得到标的物价款,故对相对人王某不产生合同方面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则由无权处分人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相对人延付或者拒付金,则由无权处分人向相对人追究违约责任,权利人不享有对相对人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综上,当标的物出现瑕疵,影响合同的履行时,无权处分人张某应当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相对人王某做出相应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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