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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7-02 13:44:25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全球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严重危害被家庭暴力人的身心健康,侵犯其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笔者在此就从其内涵、特征、现状、救助措施和对策等方面,提出自己肤浅的认识,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都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着夫妻关系,有其自身的特征:

    (一)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般是男性,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大多数男性利用身体上的优势,动辄就对妇女拳打脚踢。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1]。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有些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隐私,往往不愿意在他人面前提起,自身也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②。

    (三)时间长并具有连续性。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往往持续时间较长。

    (四)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肉体上的殴打、体罚、捆绑、禁闭、侮辱、威胁、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污辱人格等。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三、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诚如前如述,家庭暴力具有的特征,导致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不力。

    (一)司法救助困难。

    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并且,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她们不懂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二)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三)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③。

    (四)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④,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⑤。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三)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

    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

    (四)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⑥。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的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袁轶《家庭暴力问题浅析》,载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鲁小凤《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载于中国论文网

    [3]曹淑娟《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载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齐东胜《论家庭暴力状况的法律分析》,载于中国论文网

    [5]鲁小凤《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载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6]《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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