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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武城检察院首次为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马泽友 孙倩   发布时间:2013-07-02 16:03:02


    7月1日,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联系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一名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涉案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第一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案件。

    2013年1月1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父亲发生口角,持木棍对其父头部、面部及手臂进行殴打,之后又持斧对其父头部、面部进行砍、砸,致其父死亡。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依法告知李某享有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李某当即表示无力委托辩护人。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办案人员遂依照该条款并结合该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法》中的规定,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联络函》,通知其为李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很快指定了一名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此举不仅有利于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全面保障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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