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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坚决杜绝"强迫调解""以拖促调"
作者:徐伟   发布时间:2013-07-03 16:37:5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实施二十项具体措施,夯实人民法庭工作基础,提升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与水平。《意见》要求,要以公正司法统率调解工作,坚决杜绝“强迫调解”、“以拖促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督导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适用小额诉讼、调解协议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督促程序等民事诉讼制度。

   《意见》适度拓宽了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规定除集中管辖的案件和劳动争议、票据纠纷、破产清算案件,以及当事人系辖区乡镇党政机关或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不应由人民法庭受理外,其他民事案件均可以由人民法庭依法受理。

    在法庭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出,要逐步完善干部队伍结构,选派富有法律实务经验、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到人民法庭工作,确保队伍年龄结构均衡、适应工作需要、保持相对稳定;配齐配强法庭领导干部。庭长、副庭长应具备三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积极争取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落实好庭长、副庭长的职级待遇和生活待遇,并将人民法庭庭长纳入全市法院法官培训计划。

   《意见》还强调,扎实推进新一轮便民诉讼网络建设。培养便民诉讼联络骨干,优化便民诉讼联络员培训、激励机制,深入推进“大调解”格局建设。对辖区基层法院开展新一轮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的情况组织进行检查、交流,并积极争取区县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便民诉讼网络运行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结合中央和市级政法转移资金,设立便民诉讼网络专项经费,重点保障便民诉讼联络员培训、误工、通讯及意外险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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