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春) 7月1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工地钢材的案件,被告人劳诚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5岁的劳诚志是湖北黄梅人,2012年9月份在九江县一工地上帮被害人张浩做电焊工,因资金周转不便张浩在劳诚志完工之后没有支付工钱并承诺年前一定结账。年前张浩让劳诚志农历腊月二十九来九江领工钱,当劳诚志骑摩托车从湖北黄梅赶到九江准备领工钱回家过年时,张浩电话告知自己在黄石让劳诚志再等几天。气愤之余的劳诚志想到了同乡冯况(在逃),张浩也欠冯工钱未付,于是打电话让冯况叫辆货车晚上赶到九江县沙河街镇,把工地上的方管钢拿走抵工钱。当日下午3点,冯况叫来被告人张鹏谎称晚上到九江拉些工地上的工具和日用品回家,让张鹏开车帮忙拉回来并答应支付300元运费。傍晚,张鹏驾驶货车接上冯况和冯况邀来的李家华(在逃),从黄梅县赶到九江县与劳诚志会合。到了晚上11时许,劳诚志便骑摩托车把张鹏及冯况、李家华带到工地,张鹏坐在车上等,劳诚志与冯况、李家华一起将工地方管钢抬上车。装车时,张鹏感觉不对劲,便下车看见劳诚志与冯况、李家华正在偷工地上的方管钢,便说这是公家的东西搬不得,催三人快走,然后驾车带冯况、李家华跟在被告人劳诚志摩托车后面,将方管钢运往黄梅县。行至八里湖九江长江二桥桥墩下时,被九江市公安局分局七里湖派出所巡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方管钢价值14946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诚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149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鹏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劳诚志在讨要拖欠的薪酬未果的情况下,窃取他人财物,为法律所禁止,但鉴于本案的犯罪起因,相比一般盗窃罪,被告人劳诚志的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诚志、张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