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辽宁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实行案件信访等级评估制度的规定》。
据介绍,《规定》共六章十九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信访等级评估的基本原则,案件信访等级评估工作坚持全面客观、“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分工负责及协调配合、依法疏导的原则;二是信访等级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言行、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将案件信访等级由重到轻确定为一、二、三级,一级最严重,二级次之,三级最轻微,领导机关或上级法院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一律定为一级;三是信访等级评估的程序,承办人对案件提出办理意见时,要提出案件信访等级评估意见,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要就案件信访等级评估进行合议,审委会在研究案件时,要就案件信访等级评估进行研究,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和院长在审批案件时,要对案件信访等级评估意见进行审批;四是信访等级评估结论的运用,案件信访等级评估为三级的,由承办人和合议庭负责处理,案件信访等级评估为二级的,由办理的庭(局、办)负责人参与研究相应的措施,案件信访等级评估为一级的,由院领导参与研究相应的措施;五是奖惩制度,强调要把案件信访等级评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从源头上大幅减少涉诉上访,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单项表彰,对不落实信访等级评估制度,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