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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游仙区检察院办理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作者:赵东升 发布时间:2013-07-04 15:07:01
7月3日,由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曲某、丹某盗窃汽车案,经游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曲某、丹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案系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绵阳市首例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经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曲某伙同被告人丹某,经事前预谋,趁夜深无人际,盗得他人停放于街边的汽车一辆,二人在驾车逃往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公诉人出示的其在侦查阶段做出的有罪供述提出质疑,声称其为少数民族不懂汉语,侦查人员未提供翻译人员,也未向其宣读过笔录,且在讯问过程中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该供述内容不真实。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要求合议庭对该证据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为证明侦查人员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公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申请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随后,承办此案的侦查人员到庭后,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作为该案承办人的主体资格、承诺作为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并就该案案发经过、取证程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交叉询问。侦查人员证实,在每次讯问前,办案人员均与被告人进行汉话交流,在征得被告人同意,且确认其能用汉话正常交流后,才对其讯问,讯问结束后均向被告人宣读笔录,经其确认无误后,才由被告人签字按印。 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合议庭最终采信了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认定曲某、丹某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理由不成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案系游仙区检察院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游仙区检察院积极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沟通协商,明确了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的程序、方式和作证范围,有效提升了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保证了刑事案件庭审质量。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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