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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党”扒窃一元钱获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发布时间:2013-07-04 14:59:48
本网讯(陈雪梅) 广西平南籍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一个月,出狱4个月后,他又“重操旧业”,用镊子夹出一女士身上的一元钱,结果被便衣民警逮个正着。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扒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窜到平南县城区农贸市场某牙科诊所门口旁边的水果摊用镊子扒窃,当盗得潘某放在口袋的1元人民币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平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扒窃入刑,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承办法官表示。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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