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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检察院召开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听证会
作者:赵德亮   发布时间:2013-07-04 15:58:55


    7月3日,上海金山区检察院对一起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申请进行公开听证。犯罪嫌疑人余某的家属、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公安机关和旁听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偷卖树的钱都退还了,我们家在上海有固定住所,我愿意担任保证人,请检察院考虑我们的申请。”犯罪嫌疑人余某的父亲陈述着请求。余某是做木材买卖的生意人。今年1月中旬,余某未经金山区永联村村委会正式同意,私自联系买家,将该村的3棵香樟、9棵玉兰销售,非法获利45000元。3月28日,余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羁押在看守所。6月6日,案件移送到金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公诉部门审查该案时,6月13日,余某的家人向金山区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驻看守所的监所检察科对余某是否还需要羁押进行了初步审查,后向公诉科提出对余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听证会上,监所检察科发表意见认为,余某在被羁押期间能服从管教民警管理,遵守看守所监纪监规,并且认罪悔罪,涉案财物也已经退还,没有必要对其继续羁押,建议取保候审,随后公安机关代表也发表意见同意上述看法。余某的父亲也再次重申,将配合司法机关对余某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

    公诉科作为主持方,综合各方意见认为,余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在本市有固定住处,能提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而且其家庭情况确有困难,需要其回家照顾,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已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经履行审批程序,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和公安机关到看守所公开宣布了审查决定,并当场对余某取保候审。

    据了解,根据刑诉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确实不需要羁押的,将会建议有关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本案是金山区检察院今年首起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为了彰显公开公正,所以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让办案活动阳光化,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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