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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敌见面分外眼红 球拍互殴两伤一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05 10:55:47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男子与女友约好打羽毛球,因先到场地不见女友,正好碰见女友的前男友,因发生口角两人扭打在一起,该男子被打成轻伤,另一男子则受到法律制裁。2013年7月4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岑世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岑世昌赔偿原告人赵铭宝各项经济损失费共21694.3元人民币(含已付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18时许,被害人赵铭宝与女友小媚约好到学校打羽毛球,于是赵铭宝拿一只羽毛球拍,来到某学校的羽毛球场,因不见女友小媚,正好碰见女友小媚的前男友岑世昌也来打羽毛球,便问在被告人岑世昌是否看见,被告人岑世昌说:“你来找死吗?”赵铭宝对岑世昌说:“你是不是活腻了?”赵铭宝因此与岑世昌发生争吵,就向岑世昌冲去,后两人先各用携带的羽毛球拍互打起来,再空手相互扭打,被害人被压在下面,在旁人劝说下,两人才停手。互打过程中,岑世昌造成赵铭宝左第8、9、10肋骨骨折,左侧血胸,左食指、小指骨折及头皮、左小指挫伤,岑世昌脸部也受伤。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赵铭宝损伤程度为轻伤。 原、被告人打架后,被告人因受伤于2012年5月2日到德保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2012年5月8日出院,支付医药费2492.5元;被害人赵铭宝分别于2012年5月3日至5月18日、2012年5月31日至6月6日到德保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12447.3元,2012年7月23日德保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赵铭宝后继治疗为5000元;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家属代为履行赔偿款5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世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岑世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岑世昌没有完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也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决定对其不适用缓刑。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人岑世昌赔偿原告人赵铭宝医药费12447.3元,误工费1683.5元,护理费16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后继治疗费5000元,共21694.3元人民币(含已付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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