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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自卫致赠与人死亡,该赠与是否有效?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5 09:38:15


    【案情】

    张某中年丧偶,颇富有,网上相识女青年孙某,之后二人以义父女关系交往,半年后张某主动写下赠与书,书中明确表示赠与孙某房屋一套,孙某随即入住该房屋。在决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前一日,张某对孙某意图不轨,孙某奋起自卫致张某死亡。孙某因自卫被宣告无罪。张某独子作为继承人对孙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张某对孙某的房屋赠与。

    【分歧】

    对于该赠与能否被撤销,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之子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可以行使对该赠与的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可以撤销赠与。同时第一百九十三条又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故张某之子对该赠与诉请撤销,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不能被撤销。受赠人孙某的行为虽导致赠与人死亡,但因存在阻却违法性事由,故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享有撤销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赠与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案中,孙某符合“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情形,故其与张某之间的赠与有效。

    二、存在阻却违法性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看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是撤销赠与的前提。本案中,受赠人孙某系自卫反抗致赠与人张某死亡,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故不在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可撤销范围。

    综上笔者认为,张某与孙某之间的房屋赠予合同有效,虽受赠人孙某之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但因其行为系自卫不违法,即存在阻却违法性事由,故张某的继承人不能撤销该赠与。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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