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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检察首用新刑诉法证据规定
作者:刘志月 胡新桥 花耀兰 发布时间:2013-07-08 11:36:07
记者7月7日获悉,适用新刑诉法,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将侦查试验结果作为证据使用,避免了一起错案。 2011年10月至12月,武钢冷轧厂班车司机严军每次给班车加油后,偷偷把油吸出来卖掉。2012年年底,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向青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认定严军侵占公司柴油1500升,按当时油价每升7.3元,涉案金额为10950元,刚刚达到立案标准。而严军的供述与之相差甚远。检察官认为,以班车加油数与公司规定使用量的差额计算涉案柴油不科学,因为路况不同用油量也不同,而且班车并非严军一个人开。 经查,严军有两个销赃点,按照记载,其一共卖油37桶。今年3月27日,按照检方要求,公安机关将收赃人带到加油站做侦查试验。按照收赃时所使用的油桶,将柴油装至严军每次卖油的位置,确定每桶油为28升,37桶油共1036升,涉案金额为7562元,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1万元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随后撤销了严军职务侵占案。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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