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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堆放猪肉挡路 两屠夫发生打斗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3-07-08 10:27:01


    本网讯(徐剑)  7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辛海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辛海群与被害人白旗生均为丰城市望塘镇的屠户。2013年3月29日早晨6时许,白旗生在望塘镇屠宰场宰杀一头猪后拉猪肉出来,见被告人辛海群在屠宰场堆放的猪肉挡住了他的去路,便让被告人辛海群把猪肉挪动一下,遭被告人辛海群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和打架。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白旗生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告人辛海群伤势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辛海群于2013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2013年5月16日,经丰城市荣塘镇荣塘村委会主持调解,被告人辛海群与被害人白旗生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辛海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白旗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白旗生对被告人辛海群的行为表示谅解和不再追究被告人辛海群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海群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辛海群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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