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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低价购买赃车并入室盗窃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08 10:44:49


    本网讯(徐剑)  7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白春建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白春建,江西省丰城市人。200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白春建窜至丰城市洛市镇彭坊村委会 ,入室盗得索尼牌照相机一台、金立牌C600手机一部,在一楼餐厅盗得特步牌女式运动鞋一双。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749元。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白春建在丰城市城西汽车站附近以人民2000元的价格购得蓝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为赃车。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春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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