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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在学校产生过节离校后殴打同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08 13:43:27


    本网讯(范超 赵阳)  两同学在学校产生过节,离校后得知对方行踪,遂召集朋友前往对同学进行殴打,最终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王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四万余元。

    被告人王涛与被害人陈亮原系贵溪市某中学学生,两人曾有过节。离校后,王涛告知朋友谁如果看到陈亮,就告诉他。2012年1月23日晚8时许,王涛接到朋友的电话,称陈亮在贵溪时代广场“凯撒娱乐城”地下桌球室,让其赶紧过去。王涛遂与张康(另案处理)、夏树华(另案处理)、董鹏赶往该地点并将陈亮叫出至桌球室门口,王涛用桌球杆对陈亮进行殴打。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陈亮先用手挡,后用手抱住头,致陈亮左手腕、头部等处受伤。王涛将桌球杆打断后又与张康、夏树华对陈亮拳打脚踢。因王涛担心桌球室门口有摄像头,遂将陈亮拽至“凯撒娱乐城”对面的弄堂里继续殴打几分钟后逃离了现场。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涛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陈亮头顶部、头颞部等部的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乙级、轻微伤甲级;左手腕关节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乙级。被害人陈亮被打伤后于2012年1月23日当晚8时30分到贵溪市中医院就诊,并先后到社区诊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四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3940.60元,交通费561.30元,鉴定费1130元。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评定:陈亮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涛在犯罪中系召集人,且积极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属主犯。被告人王涛除造成被害人一处轻伤乙级外,还造成被害人一处轻微伤乙级、一处轻微伤甲级,且构成十级伤残,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涛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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