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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7-08 10:50:56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比重日益加重。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执行工作中影响执行质量和效率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尝试着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造成道交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从客观方面来看:

    1、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寻,而此类案件的执行标的较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由于赔偿数额大与事故责任者低经济能力的巨大落差,导致事故责任者干脆躲到外地打工,行踪难觅;而法院穷尽了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法律手段后,又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根本就无法执行下去。

    2、肇事车辆易贬值,致使受害者损失难抵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残疾车、电动自行车、农用车占有一定的比例,其残存价值本身就很低。再加上经过了漫长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判决,再到执行,期间少则一月,多则数月,而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导致使用价值降低。同时,因很多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欠下高额停车费,导致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而一些交通事故在处理时发生的停车费、施救费以及因有及时办理报停而拖欠养路费等,致使车辆所拖欠的费用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实际价值。因此受害者损失难抵偿。

    3、有些肇事车辆有证却无保险,有的无牌证无保险,导致受害者损失难向保险公司索赔。一些车辆无牌无证,没有办理强制保险,而违规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三责险可以执行。还有,有的车主由于种种原因,上一年的保险到期了,而这一年的保险却迟迟没有去办理,导致出现了保险空白期。

    4、一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数额往往较大,被执行人(肇事者)被判处徒刑,自己无财产履行,而其经济条件较好的家人看见其被判刑也不愿代为履行,此类案件最难执行。

    5、外来车辆或外来人员在本地交通肇事案件增多,而委托执行效果差,异地执行难。由于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或被执行的财产往往在外地,而委托执行的实际执结率不高,效果不佳,部分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异地执行,费时又费力。

    (二)从主观方面来看:

    1、由于保险费用较高,部分肇事车主抱有自己小心开车不会出事,没有给车辆保险。

    2、被执行人消极对抗,不配合执行。一些案件的赔偿标的远远超过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致使其产生无论怎样也履行不了的消极心理,而不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消极对抗法院执行。

    3、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用于抢救、治疗的费用较大而债务缠身,给其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急于摆脱困境,而与被执行人频频发生冲突,导致双方难以达成执行和解,增加执行难度。

    4、权利人期望值高,息诉息访难。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及财产的双重损害,心理上也受到相当大的创伤,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申请执行人希望受到赔偿的急切心情与被执行人较差的履行能力之间形成较大的反差。案件到法院后,矛盾转移到法院,当事人在执行程序难以取得满意结果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所致,甚至把法院当作理赔机构,到处上访,甚至闹访、缠访。

    二、解决道交赔偿案件难执行问题的建议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加大车辆所有人的保险意识,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附加投保商业险,减少因交通事故致贫的风险。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将交强险保险期间与车辆年审有效期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车辆年审未到期而交强险已到期的情况,防止出现保险空白期。

    2、法院不断完善立、审、执兼顾机制,强化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的配合,立案之时考虑执行,审判之时顾及执行,部门之间加强了信息沟通,从而使执行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有力的缓解。在受案时做好做实风险告知工作及释明诉讼保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让当事人明确可以运用诉讼保全的法律手段来切实维护自己的胜诉后利益;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阶段应注意核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对其相关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予以保全,防止被执行人在审理中或判决后处理、转移、藏匿财产,为案件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尽量加大调解力度,做好细致的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充分了解各自的处境和困难,促使当事人互相体谅,降低赔偿数额和及时履行义务。

    3、加大车辆处置力度。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及时与事故处理部门联系,对其扣押的肇事车辆及肇事者预交的交通事故处理款项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提供保障。在进入执行阶段后,要尽快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理。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查封车辆的使用权,或由被申请人缴纳部分现金保证的方式,解除车辆使用权的查封,避免车辆长期滞留停车场。

    4、加大委执监督力度。对于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并列入本院司法统计和案件评查范围之内,同时落实办案责任制度,定期向委托法院通报案件执行情况。上级法院要建立委托执行案件的专项评查制度,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结受托案件。

    5、加大执行救助力度。交通事故案件的权利人大部分都是身体受到伤害,急需医疗费用,如案件不能执行,往往影响被害人的治疗,并对其生活会造成严重影响,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对确无履行能力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发放救助资金对被害人予以救助,也可以通过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的方式,优先保证其医疗费用能够落实到位,待法院执行到位后再返还给财政部门,防止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6、加大息诉息访力度。要加强执行风险的告知,避免申请人的预期过高;要加强执行公开,将执行的全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必要时要让申请人参与执行现场;对被执行人无能力,且申请人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尽量多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化解执行矛盾。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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