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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由他人指使但他人未到案能否定共同犯罪
作者:华天和 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08 14:31:43


    【案情】

    许某因拐卖妇女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供述系张某将一名妇女带到他家并指使他出卖的,后将这名妇女卖出得款2900元,其将2000元给了张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许某与张某系出于共同的目的实施的故意犯罪的行为,故许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许某供述系张某指使他出卖妇女,但许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张某未到案的情况下就认定许某构成共同犯罪,等于就认定了张某有罪,这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故不应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不应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许某的行为表面上看似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则要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逻辑。

    就本案而言,要确定许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前提条件是首先要确定许某和张某都构成犯罪,再确定二者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才能确定二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张某未到案,张某的身份有待确认,如果断然认定许某构成共同犯罪,则等于确认了一个是否存在的张某构成了犯罪,这不仅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也违背事物的一般逻辑。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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