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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情归何处?
作者:易茜   发布时间:2013-07-08 16:44:49


    近年来,公民个人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因车辆增多而导致的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呈急速上升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受害者医药费用往往是其诉求中占据比例较重的一部分,而对于其中的非医保用药由谁承担,往往成为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事故直接侵权人之间争议的焦点。

   【案情】

    2012年8月17日,原告李某在路等候到班车准备到上高时,被被告潘某超速违规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撞倒,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高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因伤在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医疗费花费64749.07元。原告李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伤经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另外,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开庭审理中,非医保用药的费用10%(6474.907元)是否应核减,应由谁承担成为了被告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分歧的焦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 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费用应该核减,因为保险公司与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非医保范围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保险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意思自治,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非医保范围用药应该核减。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费用不应该核减,因为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潘某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且潘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是格式条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受害者非医保范围用药费用的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原告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费用应是否核减,应区分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在交强险内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超出交强险的非医保用药,因为商业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其自愿所订立的合同,对于非医保用药可以约定由哪方承担,只是需在同时由保险公司要尽到相应说明告知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交强险是非营利性的保险项目,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赔偿,从而能得到即时的救治。保险公司只赔付医保用药费用,拒绝赔付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不仅不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更背离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另外,即使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也应认定此类格式条款无效,因该条款减轻了条款制定者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而且在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时候,保险人往往不会就该条款提请投保人注意,导致在开庭审理时,当保险公司提出要核减非医保用药时,不知缘由。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用药,明显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就是为了分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己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入保险公司承担此种风险。交通事故中医药费用是一笔大的支出,保险公司能在医药费中分担多少,是投保人最为关心的项目之一。而保险公司在对非医保用药进行核减后,其自身的赔偿责任减轻了,但投保人的赔偿责任却加重了,因为保险公司核减的那部分转嫁到投保人身上,加重了投保人负担。这不利于投保人,会造成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显失公平。

    三、从受害者的角度看,受害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用药的选择权一般都掌握在医生的手中,受害者无权选择自己的用药,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建议医生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但能决定最终用药的,还是在医疗机构。另外在患者伤情严重,不选用非医保范围内用药将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的影响,这时选择非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也是属于治疗过程中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抗辩核减非医保用药不应支持。

    四、商业险是完全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相互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购买商业险,因而,对于非医保用药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协商,约定由哪方支付,即使非医保用药的核减为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只要在投保人购买时已完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且投保人认可的话,可以在合同双方间对非医保用药的归属问题进行划分。

    综上,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事故受伤方能及时得到救济,同时也是为了分散投保人的赔偿责任。商业险则完全是一种双方平等自愿的协议。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若主张不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律要求核减非医保用药,应不予支持。而是可以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非医保用药不予核减,超出此范围的非医保用药数额的负担则可在商业险内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议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10%(6474.907元)的非医保用药并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的标准,应在交强险内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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