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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县一中学会计贪污8888元公积金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3-07-09 11:12:21


    本网讯(黄赫思)  广西百色市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传佳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传佳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传佳于2004年10月至2011年2月担任化峒中学会计,从2011年3月至今担任化峒中学报账员。2011年2、3月份间,黄传佳为化峒中学20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教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按靖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要求,单位职工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财会人员统一办理。因此,化峒中学教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统一由被告人黄传佳办理并报核,在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核准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7000元公积金划拨到化峒中学的帐户,再由被告人黄传佳从银行领出住房公积金,然后制表发放给各个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教师。当时,被告人黄传佳本人没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从银行领出77000元住房公积金后,被告人黄传佳没有按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所列的金额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而是自己另列了一张提取清单,把教职工2008年度和2009年度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合计起来,以这个数作为“财政补贴部分”,加上公积金办当年下达发放的补贴数额合计成一个总数,并按这个总数作为住房公积金发放给申请提取的教职工。通过这个方法,使大部分教职工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比应得的少,而个别教职工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又比应得的多,最后所发放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共68111.52元,还剩下8888.16元。被告人黄传佳为了从中套取剩下的8888.16元住房公积金归个人使用,虚列其本人和已退休教师农承的名字到申请公积金提取清单中,以自己的名字冒领了3172.8元,以农承的名字冒领了5715.36元,加上没有列表发放的0.32元,被告人黄传佳合计截余8888.48元的住房公积金占为己有,用于日常消费。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传佳利用其但任化峒中学报账员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化峒中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教师办理相关手续中,将截余的8888.48元住房公积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案发后,黄传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传佳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根据黄传佳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裁量得当。黄传佳要求给其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此案于7月8日审结。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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