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克磊 黄海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海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海乐是在2011年10月2日来到隆林,住在平果人韦海华租住的新州镇迎宾路黄荣芬家的出租房。2011年10月至11月间,韦海文(另案处理)陆续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韦海乐帮助贩卖。2011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韦海乐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未来得及贩卖的海洛因可疑物,其中一个用黑色薄膜袋包装的6包海洛因可疑物,用王老吉润喉糖铁盒装的海洛因可疑物8颗,塑料吸管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23小包,共计净重77.25克。经依法提取,并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海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辩称自己是帮韦海文贩卖毒品的,经查,被告人韦海乐的供述、同案人甘鹏生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韦海乐是帮助韦海文贩卖毒品。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韦海乐贩卖毒品超过50克,应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定罪量刑。但被告人韦海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海乐认罪态度好,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韦海乐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