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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致乘车人死亡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09 14:45:57


    本网讯(黄文青 朱建)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驾车致乘车人死亡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1月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郑为酒后驾驶赣C2A678小车载着被害人郑锐、黎英从高安市区出发,沿320国道西行去杨圩镇接人,途径石脑镇867KM+200M路段,在快车道上向右超车时,因车速过快且采取措施不当,与谢东停在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的无牌平板拖车(同向)左后尾部发生碰刮,造成郑锐、黎英被甩出车后当场死亡、赣C2A678小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郑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3]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郑锐、黎英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为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郑锐、黎英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郑锐、黎英家属对被告人郑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郑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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