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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摩托车相撞各担等责 惟酒驾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09 14:47:23


    本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两名男子各骑一辆摩托车、电动车相撞,因负同等责任,双方基本不用为对方担责,更不存在负刑事责任。但其中一方因系醉酒驾车而触犯刑律,令人痛惜。7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达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达然酒后驾驶一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红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功花园”小区后面路段时,遇男子胡涛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向行驶。两车相撞,两人均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达然与被害人胡涛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达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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