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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检方办理刑诉法修改后首例未成年人不起诉案
作者:张冬梅 屠本艳   发布时间:2013-07-09 15:28:49


    “感谢检察官姐姐,感谢你的挽救,让我的青春没有留下污点,回到学校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并且加强法律知识,努力完成学业”,7月5日,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女检察官前往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孙某、吴某所在辖区派出所送达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吴某含泪说到。这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例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

    据悉,2011年7月,吴某在暑假期间与同学孙某相约到天长游玩。然而,两天后两人便将身上所带钱财全部花光。于是二人便找到李某,想李某接济着再玩两天。7月19日,李某带着两人在市一家宾馆住宿并在第二天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宾馆要求二人将其看好,不能离开宾馆。在拘禁刘某的40多个小时里,李某多次殴打刘某,并要求两人参与殴打,二人对李某的要求未做任何回应。案发后,孙、吴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以孙某、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天长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的检察官审阅了案卷,讯问了二人,发现其作案时均不满18周岁,去找李某时并无犯罪意图,区别于其他有预谋的案件,且能主动认罪、投案自首,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

    该院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为孙某、吴某系一念之差酿成苦果,同时,通过对学校、家庭、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了其二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证实了被告人吴某系在校学生,表现良好,被告人孙某也无不良记录,平时遵纪守法。二被告人也愿意认罪,痛改前非,应该给其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在征求其父母及被害人的意见情况下,承办人向检察委员会提出了对二被告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最终对孙某、吴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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