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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案中关于再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问题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7-09 15:07:34


    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婚已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再婚率的提高,使离异的夫妻脱离了精神上的孤独;摆脱了生活上的无助。这不但有利于离异的夫妻今后的生活,更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然而,随着再婚率的提高,诸多影响再婚的矛盾和不利因素也随之产生。其中,再婚后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影响较大。法院怎样解决好再婚后离婚的财产争议问题,成为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在此共同探究再婚后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以期能为解决好再婚后离婚的财产争议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一、再婚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要有正确的再婚动机。再婚原因有多种形式,孰是孰非,因各人情况不同,很难评说。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应当是重要条件。当然,对婚后的家务劳动、经济关系等应慎重考虑。但如果单纯考虑经济等就有失偏颇,本末倒置了。个别人为解决子女的问题,不惜牺牲自己的幸福,草率地与他人结合,实在不可取。其次,应考虑是否相投相合再婚后的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牵涉到性格、文化修养与劳动爱好。家庭生活不融洽,原因往往就在于情趣爱好,以及处理日常生活小事的冲突上。再者,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

  家庭生活离不开经济。在择偶再婚时,不仅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还要了解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的安排,全面分析衡量。了解清楚对方的经济情况,如实地告知自己的经济情况,是牢固地建立、维系家庭诸关系的基础之一。双方都应考虑组织家庭的条件是否具备,性格是否协和,经济能否独立,爱好是否排斥不融等。注意了这几点,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融洽,就有了先天的健康基因,婚后的调适也更容易了。

    二、新旧《婚姻法》中对再婚后婚前个人财产的比较

    旧《婚姻法》中对再婚后婚前财产处置首先要看约定,比如两人结婚前约定财产共享,那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就有权继承财产,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没有继承权。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的权利得看去世方的的子女是否愿意,这属于道德问题。

   而新《婚姻法》在再婚后婚前个人财产问题上,做了修改。不再强调享有“必要份额”的配偶必须“生活困难”,这其实也是针对《婚姻法》的修改。比如“现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给予照顾。而根据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配偶必定继承到老伴的遗产,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虽然条文中“必要的份额”究竟是多少、各种财产怎么分配,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纠纷,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渐渐形成共识,继而加以完善。晚年再婚的夫妻一方均为另一方的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相应继承权。而且,该继承权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是“原配”夫妻,也不取决于其晚年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三、婚前的个人财产及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种类

  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再婚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主要为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补助费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结婚登记时,夫妻双方共同受赠的礼金、礼物、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再婚后又离婚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难以处理的原因

    再婚后又离婚案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案件。此类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审判实践中,再婚后离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基础差。有些再婚的人婚前交往时间短,感情平淡、结婚快,以致感情基础先天不足。一些人再婚时,往往认为自己是“过来人”,挑选伴侣时更偏重非感情因素,相互认识后觉得差不多能有个照应就行,对彼此的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都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为再婚后的夫妻生活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婚后一旦发觉不相适应,就不容易“磨合”。二是择偶动机功利性强。一些人再婚时动机不纯,有的急于解决住房,有的是为了解决子女的户口,有的只注重外在条件,更有些单纯为了有人照料生活。这就使本来十分脆弱的婚姻在各种困难面前更加不堪一击,矛盾一激化,往往只能以分手告终。三是再婚后与子女关系失调,导致冲突频起,最终婚姻破裂。再婚的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亲生子女,由于自身重组家庭,打破了原来的家庭结构。无论子女或老人,不从重组后的家庭角度去考虑问题,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隔阂。特别是在财产方面,对于再婚的人来说,其双方婚前财产基本是与前配偶及其子女长期积累下来的,有着较为复杂的背景,处理不善易引发家庭纠纷。有时双方子女还会因财产分配的因素,而产生矛盾。成为解决再婚后离婚案件的法律难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难以掌握

    1、判离与不离难。根据《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则。提起离婚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但依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状况,所以法院在再婚后离婚案件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比较困难。 另外,再婚的离婚案中,再婚时双方感情基础一般都比较差,更有甚者再婚动机不纯。双方婚前并没有什么感情,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何来感情破裂?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再婚后离婚案中财产的处理要比初次离婚财产分割难,尤其是再婚老年人,多数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离婚后只有极少数夫妻共同居住,更多的是将房屋分割。由其中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的形式分割。但往往难以执行。

    3、离婚后的扶助义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问题也存在实际给付能力、如何执行等问题。

    五、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纠纷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1) 应注意的问题

    1、在处理时应分析原因并认真疏导。处理再婚后离婚纠纷,关键在于分析引起离婚的原因,根据分析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进行调解。对于因思想认识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应对双方批评教育和指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其感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指出改变的途径、方法和机会,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对于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则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进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于那些因子女的介入或者因与子女关系失调引发的纠纷,不仅要对介入的子女进行批评,使其认识到干涉再婚婚姻的错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进行指导帮助,使其协调好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

    2、应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加强调解。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官主持调解往往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弥合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体现法官对双方的情感关怀,有利于案结事了。因此,在审理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复杂的再婚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从“情”入手,做好婚姻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寻找夫妻存在矛盾和形成原因,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的优点,查找自身的不足,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婚姻,理性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百分之一的和好希望,法官就要百分之百的做和好工作,尽量使夫妻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的,只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纠纷的,法官应多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入手,引导双方着眼各自及子女的未来,相互克制、相互忍让,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要作让步,在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上,保持大度,同时向双方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双方存在的分歧,实现调解的目的。

    3、应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再婚离婚案件中,女性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调解、判决时多为女方考虑,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4、要做好当事人双方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明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一方仅是为了离婚时占主动或者企图获取不应获取的利益,法官应向其讲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严格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如果依法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企图获取额外利益,都是难以得逞的。另外,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为此法官应从情理的角度,从做人的基本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观念出发,尽可能说服其子女放弃侥幸心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家属一味向另一方索要高价赔偿作为离婚条件的,法官要大胆的予以否定,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和感情状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2)解决策略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导致离婚的案件占离婚案件的相当一部分。因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再婚前财产是分属于双方各自家庭的, 而再婚以后离婚财产的归属问题复杂化了容易发生纠纷。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除特有财产外,婚姻当事人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为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难以处理的关键因素。

  为了免除再婚后财产纠葛,一些无奈之下选择了走婚。走婚,即“男不娶女不嫁”,就是男人晚上到女方家居住,次日凌晨离开,男女双方不办理任何确定婚姻关系的手续。“走婚”虽然可以排除再婚后引发的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的纠纷,但“走婚”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护。“走婚”过程中一旦出现意料不到的问题,双方仍“怨结”难解。

    所以,解决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问题,已经成为法院解决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 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双方约定财产、婚后受赠明确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婚前双方共同财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对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但当双方的约定涉及夫或妻以外的第三人利益时,不轻易地根据双方的约定作出处理。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则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对于婚后受赠明确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归该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应当在三方各自无争议的前提下进行分割;对双方婚前共同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时应根据财产来源、性质等情况作适当的分割,对获得财产多的,可根据财产的价值给对方作适当的经济补偿。对难以估算的财产和婚前与子女共同所有未经过分割。应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在涉及财产分割纠纷时,要强调一点的是,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变化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当依照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另外,应以还存在的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已经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财产则不可以分割。也就是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各方的房产和室内家具等生活资料,夫妻之间有使用权、管理权、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在结婚登记前签订财产协议。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高再婚的婚姻质量, 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解决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即财产问题。

    其次,再婚后离婚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权不变,一方过世后,各自的子女继承各自父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混同。按照约定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老人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老人婚前的财产。对于再婚夫妻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而双方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只有遗嘱继承权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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