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建军) 受雇请的司机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将车后行走的过路人撞伤,由该车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7月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周某刘付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法损失221782.7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赔偿120000元,被告李志强赔偿101782.78元。
2011年1月18日晚7时许,被告王平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广昌县赤水镇杨坊村一早餐店门口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将车后行走的原告刘付清撞伤,致使其右上肢、左下肢等处受伤。随后,原告被被告王平等人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分别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刘付清的伤情经广昌县旴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捌级伤残,同时确认休息治疗时间为一年。该事故发生后,经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确定被告王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中型自卸货车属被告李志强所有,被告王平系其司机,此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尚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刘付清将被告李志强、王平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244970.58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至身体受伤,依法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被告李志强系肇事车所有人,对受其雇请的被告王平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理赔责任;超过部分由肇事司机被告王平的雇主被告李志强承担,而。故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