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调解工作不能盲目压任务
作者: 赵梨渊   发布时间:2013-07-10 11:06:19


    不切实际的调解指标,盲目追求高调解率,无益于化解矛盾。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通过调节解决,强迫法官对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进行调解,是典型的伪调解。

    法院工作一直在专业审判和调解为先中徘徊,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法院工作的考核中,调解是一个重要指标,有些法院为完成调解指标,提升考核业绩,将本应判决的案件久拖不判,以拖促调,打造高调解率,美其名曰“彻底化解矛盾”。实际上,此类行为并不鲜见,有不少地方法院都有所反映。

    加强调解工作,追求矛盾解决,推进和谐司法,值得肯定,无可厚非。然而,为了突出审判业绩,或者为了打造“调解法院”、“无讼法庭”、“和谐司法”等所谓的美丽名片,不顾当地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分配超额调解任务、盲目提高调解指标、规定法官调解业绩、强化法官调解责任、强迫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强制调解,就不是简单的过犹不及,而是典型的伪调解、伪司法。

    以离婚案件调解为例,并不是所有离婚案件都适合调解,维护双方婚姻关系更不能成为侵害当事人权利,强制调解提高调解率的理由。自愿是调解的本质特征,也是调解区别于审判之所在,自愿原则是否能得到贯彻实施,一方面关系到调解的合法性、正当性、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影响到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认同度。我国是一个大国,案件数量巨大,各种案件矛盾复杂,调解工作必须考虑到个案的实际情况。

    不切实际的调解指标,盲目追求高调解率,无益于化解矛盾。比如,有些地方法院某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已经做到极致,没有提高调解率的余地,但是由于审判考核任务仍然要求法官不断的增强调解工作,尽量不用判决的方式结案,给法官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以至于有的法官产生抵触情绪,或者拒绝盲目调解工作,或者要求减少审判任务,或者在审判工作中弄虚作假,做假调解案件提高调解率。

    实际上,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的调解率极限值不同。在某些民众知识水平低,民风彪悍的落后地区,也许40%就是上限;在某些民众知识水平高,民风淳朴的地区,也许60%就是上限;在某些经济条件发达,民众趋向理性的沿海地区,也许80%就是上限。如果一概以90%的调解率来作为调解工作出色的标准,为了数字而造数字,是不尊重审判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我国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省审判资源,少数地方在调解过程中的过激举措虽有不妥,但是至少说明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努力进取,不断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的前行。这种说法似是而非。诉讼的主体是当事人,影响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法院和法官。如果不能从实际出发,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调解工作能不能起到实际效果都会成为问题。

    现实审判工作中就有这样的例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利用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心理强制力强行将案件进行调解,案件结束之后当事人恍然大悟,并不服气,不断进行上诉上访,或者再起纠纷,调解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制造了矛盾。

    提升调解水平、化解案件纠纷、打造和谐司法,不是玩数字游戏,也不是搞面子工程。调解工作的正道,是尊重审判规律,尊重群众权益,善待一案一人,善待每一个微小的权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