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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程序中消费者代表的角色定位研究
作者: 胡睿    发布时间:2013-07-10 14:33:58


    【内容摘要】

    从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生效起,作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制定的一项重要机制的价格听证制度已经在我国走过了16个年头。虽然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就目前状况来看还是问题重重,尤其是消费者代表在价格听证实践中地位和作用的明显不足,以至于其成为了价格听证会上搪塞民众的摆设。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内容,是行政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参与原则的集中体现和有效保障,它使原来政府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唱独角戏”的决策模式转为政府、专家和大众在决策过程中的“合唱”模式,这对公共决策的作出和推行具有重大积极意义。我国自行政处罚领域首度引入听证制度以来,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下文简称《价格法》)也将听证制度引入价格决策领域,其后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民众参与价格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如今价格听证制度已在我国走过了十多个个年头,这期间,价格听证会经历了雨后春笋般地壮观场面到嘘唏一片地悲惨境遇。当然,价格听证制度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不仅确立了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还唤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但是,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却逐渐变味,并不断惹来非议,大量严重问题已经很现实地摆在了我们眼前,急需寻求一个解决之道以将价格听证制度重新纳入正轨。

    在实践中,似乎每次听证会的召开即意味着价格的上涨,以至于有人戏称逢听必涨,因此价格听证会被贴上了“涨价会”的标签,甚至被标榜成只是一种打着法治、公正与民主权利旗号的“形象工程”。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越来越偏离听证制度的本原初衷,这导致民众对于价格听证制度普遍缺乏认同感,而他们参与价格听证的热情也被残酷地浇灭。一项来自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广州市市民的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或“听令”的摆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令人堪忧的情形呢?

    其实,在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中的听证代表制度往往形同虚设,而消费者代表表达意见的权利更是空中楼阁,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给人一种仅仅是为了搪塞民众的感觉。作为消费者,价格听证会上没有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而他们只有采取某些极端的方式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并使自己的意见被关注。这充分说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消费者代表的角色定位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消费者代表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最基本的表达意见的权利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无论是《价格法》还是《办法》,抑或是各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提到了价格听证的程序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角色的设置和分配。如《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办法》第9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由此可见,法律充分肯定了消费者代表在价格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现有的价格听证体制强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结合。价格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并不仅仅是政府,而是要试图在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决策权的分配结构和权力行使的制约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代表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者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作为决策者的政府不仅需要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平等对话、理解沟通的平台,而且应根据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形成一个最佳决策方案,以期平衡各方利益。

综上可知,作为价格听证中三方“当事人”之一的消费者代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其的角色定位也备受关注,甚至成为一个关键问题。那么对于消费者代表来说应该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到听证会中来呢?是如同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人民代表那样参政议政?还是如同人民陪审员那样确定一个客观事实?抑或如同花瓶一样被摆设?

    法律赋予消费者代表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享有同企业或者经营者同等的表达机会及意见被听取机会。但在实践中却是另一番景象,听证会代表不能与申请方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而价格听证会就此沦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发布信息的“独角戏”。也就是说,作为利益最大关联者的消费者的代表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沦落为没有戏份的配角。这其中存在很多原因,一方面是大量的“糊涂”代表、  “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许多代表在参与听证的过程中都还对自己究竟是如何产生的产生疑问,被动参与决定了这样的“被代表”在多数情况下会选择沉默。许多知识不足、参与意愿又不强的代表也选择了不说或少说,听证会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听话”代表也不少见。听证会上坚决反对涨价的,往往占少数,其他代表或选择沉默或选择附和。这类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与经营者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也就不需要举证和质证了。听证会俨然成了一场听证演出。再者,即使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这种意见往往在最终决策时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因而在参与听证程序的过程中消费者代表感觉受漠视、被边缘化。如果听证程序本身的功能得不到实现,那么听证程序则沦为走秀,而这些消费者代表只是秀场上的模特,没有什么实质意义。这显然是有违听证程序的初衷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无法直接参与到听证过程中,但由于他们与听证所讨论的价格决策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性,没有理由怀疑他们对听证活动的心理期待和关注。事实上,在每一次重大的价格决策作出之前,公众都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愿望。而听证代表正是从这些大众中选出来的。作为广大消费者的代表,消费者代表绝不应只是花瓶式的摆设或者“哑巴”代表,他们有着自己利益团体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被期望意见被听取,这是法律赋予并保障的。这些听证代表所做的是在监督和质疑经营者,实现信息的透明性的同时,陈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需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才是消费者代表在听证程序中所要实现的角色定位。

    某些听证会中,我们可以地看到消费者代表角色地位出现了严重的偏差,遴选方式的不明确、表达意见的机会受限制及意见丝毫不被听取。公权力的膨胀使得其将触角不断深入私权利范畴而严重干涉私权利的行使,这就呼吁程序保障来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价格听证程序也承担着限制恣意、保障公民权利的光荣使命。然而,实践中整个价格听证程序都被政府严格控制,从代表遴选到决策作出,政府公权力始终主导着整个过程,消费者代表完全被边缘化。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根据常识,我们都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消费者代表是价格听证过程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理所当然应当成为价格听证程序中的主角。虽然现实中消费者代表因权利被束缚而无法大展身手为民请愿,但不能因此就否认消费者代表在价格听证程序中的主角地位。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消费者代表应一如既往地参与到价格听证当中去,并不断与公权力抗争,努力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重新对消费者代表的角色进行定位,争取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使得其意见能够在最终的决策中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价格听证会摆脱作秀的嫌疑。当然,这个奋斗的过程很艰难,而且如果没有政府的配合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这样看来,价格听证程序的完善的确任重而道远。

    【结语】

    作为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制度实践的价格听证制度,本应在保证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也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社会各利益主体参与价格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平台,但因各种复杂的原因导致这个公正、民主的制度流于形式、备受诟病。而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远不止消费者代表角色定位这么简单,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分析,不断寻求解决之道,从而对价格听证制度逐步加以完善,最终恢复价格听证会民主定价和科学定价的本来面目,维护民众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菁、张鑫:《对价格听证程序中的消费者代表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7卷第11期。

[2] 章志远:《价格听证困境的解决之道》,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

[3] 赵燕华等:《听而不证 流于形式——广州市民直言听证会贬值》,载《报刊文摘》2002年10月27日。

[4] 彭宗超等:《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5] 石若坤:《价格听证中消费者代表作用的现实思考》,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6]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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