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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宁都县检察院社会调查机制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作者:温志林 发布时间:2013-07-10 15:57:45
“谢谢你,检察官叔叔!我对自己所犯错误十分后悔,今后一定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名守法、知法、懂法的好公民。”这是7月5日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公诉人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黎某抢劫一案时,被告人黎某对法庭最后阶段所作的认识表态以及对检察官的一番感谢,他也是该院实施社会调查工作以来的又一位受益者。 据悉,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的目的,该院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的七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结合走父母、学校老师、邻居社员的方式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将这一调查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对失足未成年人做出不诉、提起公诉提供依据,为法院准确、合理量刑提供参考,并在判决后对未成年罪犯从事回访、跟踪帮教和考察等工作。 “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是检察机关提升执法效果,增强执法公信力,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重新犯罪。”该院公诉科陈科长在介绍情况时讲到。 据了解,2012年以来,该院对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启动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均被法院采用,并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对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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