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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城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调解一起民事执行案件
作者:廖启锋 梁俊宇 陈冬菊   发布时间:2013-07-10 16:06:42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检察院乡镇检察室积极参与当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不断扩大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近日,该院天河检察室成功参与调解一起民事执行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7月5日,该院派驻天河检察室干警到本县纳翁乡,对一宗罗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现场监督。该案的原告人杨某以相邻排水纠纷将被告人韦某告到罗城县人民法院天河法庭,天河法庭受理后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人韦某不服,于2012年6月6日上诉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25日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决,但被告人韦某拒不履行判决。为此,原告人杨某申请罗城县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人员宣布执行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抗情绪严重,哭诉着一边指责对方侵犯自己的权益,一边埋怨法院判决不公,偏听偏信 ,没有维护其正当权益,不情愿配合法院执行。检察室干警在认真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现场对两家排水状况作了实地考察后,认为该案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缺乏沟通和谅解,固已见持以至如此境地,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都承受污水倒灌进房子之苦。考虑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固然能凸显法律的威严,但不利于双方矛盾化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必要在强制执行前再作一次执行和解的努力。该检察室干警把该想法向法院案件的执行负责人提出,并建议暂缓强制执行,当即获得采纳。

    检察室干警与执行法官一道重新招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同时指出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都作出退让,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履行执行协议,一宗强制执行案件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和解执行,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到化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这是该院乡镇检察室首次对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也是派驻乡镇检察室在法律监督方式上的一种探索和偿试,派驻乡镇检察室在为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一致肯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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