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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麻醉针盗狗被发现后拒捕转抢劫
发布时间:2013-07-11 09:35:17
本网讯(刘九龙)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古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古兆伙同幸凡东,由幸凡东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古兆,被告人古兆手持可发射麻醉针去偷狗。两人先后在丰城市拖船镇蛟湖铁路旁、拖船将湖村后的河堤、拖船后村下巷组河堤上和拖船泊濂朱家村后的河堤上,盗得四只活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3元)。当天下午16时20分许,被告人古兆在泊濂朱家偷狗时被村民发现,村民董一霖、谷语思在埂山前何村三岔路口拦截被告人古兆和幸凡东,两人弃车弃狗逃跑。村民邹国亮追赶被告人古兆,被告人古兆抗拒抓捕,拿出水果刀朝邹国亮左眼和后颈划了两、三下。后被告人古兆和幸凡东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并打伤。经鉴定,邹国亮伤势为轻伤乙级;被告人古兆伤势为轻伤乙级,幸凡东伤势为轻微伤丙级。 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古兆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古兆于2012年11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38000元(不包括此前已付9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古兆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兆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古兆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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