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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孙学林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获刑20年
发布时间:2013-07-11 09:58:28


    本网讯  7月5日,湖北省南漳法院对孙学林、孙学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孙学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后,被告人孙学林跟随前南漳县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朱曙光进行非法活动。1997年其因敢于与朱曙光闹矛盾、“火拼”而“狠名”外传。2000年12月其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南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2月,孙学林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网罗其堂弟孙学武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刑事案件19起,治安违法案件2起,其中有16起系有组织犯罪,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利5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学林纠集孙学武、孙浩、朱再威、谢金金等人有组织的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孙学武、孙浩、朱再威、谢金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依法做出判决: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人犯故意伤害罪,其中主犯孙学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十五万元;组织成员孙学武等4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二万元;李杨、潘伟杰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孙学林等人违法所得58.5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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