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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支书以个人名义签单拒结餐费该以谁为被告
作者:叶青华   发布时间:2013-07-11 09:38:24


    【案情】

    张某系某村书记,在任期内先后到“万家灯火”餐馆请客就餐14次消费约8650余元,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单,同时表示该款日后由村委会负责支付。2013年上半年,张某所在的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其不再担任该村的村书记一职,“万家灯火”餐馆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偿还就餐款8650,张某表示自己已不再村里任职,应该找现任的领导班子支付,餐馆无奈之下欲将张某及村委会告上法庭。

    【分歧】

    对于本案谁为适格的被告?或者“万家灯火”餐馆是否可以将张某和村委会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在签单时就明确表示是以村委会的名义吃请,日后该款由村委会承担,说明张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那么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自然应由单位即村委会承担,故本案应以村委会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是某村的村书记,班子的一把手,但村委会财务一般由专门的会计负责掌管,同时张某签单时也只是署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村委会印章,并不能完全反映是在履行职务。其签单行为只能认定为个人行为,应自己卖单,故张某本人才是本案的真正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某村的村书记,在任期内以个人的名义吃请,理应由自己卖单。但作为善意的“万家灯火”餐馆,只知道签单的是村书记,而用不着对其签单行为过多审核。但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也即张某拒付款时),完全有理由将二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应将张某作为单独被告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首先应确定张某以自己名义签单行为是否是属于履职行为。某一行为与职务行为是否有相当的关联,应当考虑履职时间、履职地点、是否越权等因素,最重要的一点是看行为相对人的对该行为的认知和信任程度。本案中,张某作为村书记在“万家灯火”餐馆签单就餐,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每次或者哪次就餐属于正常的接待,在签单时,其只是简单地署上自己的名字,而没有盖村委会的印章。虽然“万家灯火”餐馆每次都容许其签单,但并不能说明认可的是村委会签的单,当然知道张某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张某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第二,履职行为人在越权或实施违法行为时,应该有为被履职单位牟利益的迹象,否则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单位不应承担后果。众所周知,财会制度日愈完善,村委会也一样,村书记、会计等职务并不是一肩挑。具体到本案,张某吃请后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签单,明显存在越权,吃请行为只能损耗单位财务,并不能为单位牟取利益。同时不论何种情况的吃请均应由专门的财会人员签单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张某在任期内吃请签单,只有自己签字,并无村委会印章,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个人与“万家灯火”餐馆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与职务行为无关。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本案张某的签单行为不是履职行为,“万家灯火”餐馆以以张某作为单独的被告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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