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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家家”小孩打架致七级伤残监护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11 14:24:07


    本网讯(胡静)  两小孩在一起玩沙石过家家,不料为抢做老大竟大打出手。日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晓的监护人即其父母陈金根、李兰赔偿原告刘超损失包括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9625.18元。

  原告刘超与被告陈晓都是7岁孩童,是住隔壁的邻居,从小在一起玩。隔壁黄某家在做院子,门口存放了很多沙石。2013年3月20日,原告刘超与被告陈晓在沙石堆上玩沙石过家家,双方因为争做老大一言不合,陈晓就捡起一石头向刘超扔去,导致刘超左眼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家长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刘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超与被告陈晓一起玩耍,因一言不合,被告陈晓用石头扔原告刘超,导致刘超左眼受伤,致七级伤残。被告陈晓应对原告刘超因左眼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陈晓是未成年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陈晓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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