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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庭对人民参与调解的工作指导
——以乐业县三个乡镇法庭指导人民调解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3-07-11 15:0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文件均把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规定为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地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方法各异,笔者拟根据乐业三个人民法庭开展该项工作的实际,浅谈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的必要性

    (一)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的案件成倍增长,新类型复杂案件不断出现,有限的法官队伍和大幅度增大的案件数量成了一个社会现实。从乐业法院下辖的三个乡镇法庭2009年到2011年的收案情况就可以看到这个情况,2009年三个法庭共收案101件,2010年收案197件,2011年收案382件。2011年的收案数与2009年同比上升200.78%。案多人少,给法官带来很大的压力。但作好群众工作是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工学矛盾,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服务人民。这就要求法院多方联动,创新方式,争取各方的大力支持。其中人民调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缓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容低估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素质、工作方式均逐渐暴露出不适应之处。

    1、队伍专业性不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使得调解员的专业化不强,很少受到系统化理论学习。

    2、工作方式滞后。目前大部分调解员专业知识水平低,在从事调解工作时,靠“和稀泥”、“套友情”来解决纠纷,没有针对纠纷的不同类型来使用法律或相关政策。这些传统的调解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新的变化,很多矛盾纠纷最终汇集到法院寻求解决。

    (二)、法院肩负着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由于法院队伍的法律专业化比较强,处理各类社会纠纷的能力较强,因而对人民调解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能够给予极大的帮助、指导。乐业的一些案情简单、标的不大的案件,基本上可由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绝大多数矛盾和纠纷都可在萌芽状态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予以化解。但是,仍有一些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重大纠纷仅靠人民调解员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法庭的参与。换句话说,法庭指导人民调解不仅能及时化解一些重大疑难纠纷,而且能直接影响和带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

    二、乐业三个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的现状

    (一)软件建设:

    1.制度建设。实践中,乐业法院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为不断促进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规范化开展,乐业法院根据上级法院有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制订了《开展法庭指导人民调解活动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突出法院与民调组织的互动性,做到了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实现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

    2.指导机制。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学习指导,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传授调解技能,开展该项活动以来,乐业法院共召开各种培训会6次,受训人次100余人次,发放资料300余册。二是通过现场指导、组织人民调解员到法庭参加庭审观摩等方式,让人民调解员学习调解技能,使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学会依法调解。三是协助调解。法庭工作人员经常应人民调解员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人民调解员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并对人民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四是建立专线电话随机指导。三个法庭均建立起落实定点定人联系制度,落实一个审判员帮带多个人民调解员的“一对多”帮带模式,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主要采用“专线电话答疑”指导模式。同时,每个审判员每季度至少旁听一位自己所帮带的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这样,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中一遇到法律及调解技巧问题,随时就能解决,进一步提高民调人员化解民事纠纷的能力水平。五是在法庭巡回办案时,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 形成合力调解,通过法庭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紧密配合,极大提高了案件调解率。六是邀请人民调解员一起送达法律文书,通过人民调解员的积极配合,改变了原来有些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现象的发生。

    (二)硬件建设:

    1.组织建设。专门成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院长负责主抓,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总责,三个人民法庭庭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队伍建设。调解人员素质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关键。为此,该院严把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关,在全县选任了17名政治素质高,品德良好,有较高威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村干部、教师、优秀农民代表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于健康原因、违法犯罪、丧失群众威信、无故不履行职责、本人自愿辞职等五种情形之一无法胜任工作的,及时以撤换。

    3、基础装备。完善的基础实施是确保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有效运转的物质条件。因此。乐业法院在三个法庭均专门设立人民调解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为前来参加纠纷调处的当事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三、在新形势下,需提高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认识

    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对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一)明晰职能,找准定位。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依照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有三项职能,即:预防纠纷、调处纠纷、当好司法助手。通过实践发现,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的调处,解决了大量纠纷,为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自治性质和职能的局限性,还需司法机关依职权支持和指导。

    (二)符合国情,顺应民意。我国的调解工作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礼之用,和为贵”等儒家思想在广大群众中根深蒂固,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和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特点,已经成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联动便民调解网络,适合我国的国情,并将起到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首选方式的作用,也将起到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调解机制,拓宽调解领域,整合调解资源的作用,还将起到加强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效果和公信力的作用。

    (三)立足乐业实际,凸显地域特色。任何事物只有立足于自身实际,才会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同样,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如此。乐业县总面积2617平方公里,辖4镇6乡,乡镇撤并后辖4镇4乡,有84个村民委(社区)1084个村民小组,石山面积占30%,土山面积占70%,总人口15.7万,居住着壮、汉、瑶、苗、布依、彝、仫佬、仡佬、京、水、侗等11个民族,由于地处偏僻,民族众多,矛盾纠纷难解决的问题比较突出。独特的县情加上该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以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态势,决定了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处理机制。多元联动便民调解网络的建立使分布在每个自然村的人民调解员能及时有效地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进群众邻里团结和睦,村居平安祥和;针对人民调解员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法院及其他行政部门可以各司其职,分别按照职权进行处理。对于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件,可以通过多元联动调解网络和诉调对接机制,及时介入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三个法庭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后的成效

    自开展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活动以来,三个法庭共受理案件382件,其中调解结案337件,调解率为88.22%,自动撤诉40件,调撤率高达98.69%,调撤率相比2010年上升了5.29%。更可喜的是逻西人民法庭实现结案“零判决”,甘田、逻西两个法庭实现了结案“零上诉”,花坪、甘田、逻西三个法庭均实现了“零上访”。通过调解结案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了涉诉上访、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经过一年的探索,乐业法院已初步构建了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核心的多元联动便民调解网络,在素有“天坑之都”之称的乐业大地唱响了一曲曲联动之歌。

    (一)减轻了审判压力,提高了工作质效。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日益完善,将一部分矛盾纠纷分流给了人民调解组织,既减少法院工作压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又能及时将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在一线化解,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现今。乐业法院已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县。

    (二)及时化解了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员对本村村民的脾气、性格知根知底,对发生纠纷的原因了解比较全面。通过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发挥了纽带作用,密切了干群关系。人民调解员能动性得开展工作,把党委、政府对民生民意的关切通过法律途径体现出来,把群众的呼声和社情民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反映上去,切实改进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作风,从而密切了党委、政府及法庭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拉近了干部与群众的心理距离。许多受益群众都说:“人民调解员,俺们身边的‘法官’,有了烦心事找他们就行”。

    (四)减轻了群众诉累,彰显了便民宗旨。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通过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减少了寻求解决问题的盲目性,把矛盾纠纷的解决从一开始就纳入了正确的轨道。通过人民调解员和人民法庭的联系,群众在解决纠纷时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对如何打官司,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做到了心中有数。特别是有了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使法庭在第一时间解决民间矛盾纠纷成为了可能。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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