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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封拍卖债务人唯一的抵押住房如何操作
作者:王露 徐少龙   发布时间:2013-07-12 09:58:18


    【案情】

     2011年6月,王向前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周文借款100万元,并用了其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2013年6月归还;期满后,王向前自彴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周文诉至法院,要求行驶抵押权,拍卖王向前作押的房屋。

    【分歧】

该案中,抵押借款的房屋,是王向前全家仅有的一套住房,那么,对于周文的申请能否予以支持呢?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执行规定,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对于只有一套房屋的被执行人,只能查封该房屋,不得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最高院有规定要保障基本居住权,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能没有保障,所以,最高院也规定了已经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并拍卖用以抵债。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已经为债权设立了抵押登记的房屋,即使只有一套法院也是是可以查封并拍卖的。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见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这个法条,许多人理解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就不可以拍卖,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为了防止理解的偏差,该法第七条也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所以,并不是说只有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而是,只有保障生活标准必须的居住房屋才不受执行,超出部分也是可以被执行的。

    第三、法律在保护权利人的债权同时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这是法治社会人权保障的体现。但不能将基本生存权做扩大理解,如果唯一的住房能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且有足够的余款可以保障今后的基本生活,法院也可以对住房进行拍卖。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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