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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7-12 09:11:05
在民事诉讼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自愿协议将共有房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对方或子女的案件明显增加。2010以来,笔者共受理离婚案件655件,而其中涉及将共有房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与对方或子女的案件为89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4%。笔者认为该类房产赠与协议容易引发纠纷,应引起重视。
笔者经统计分析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有四方面特征:一是涉及的房产争议较大。在当今社会,由于房屋仍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审理焦点就是夫妻双方对房产分割争议。二是具有鲜明的身份特征。婚姻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身份关系,而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相应的法定财产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财产关系。赠与协议就是对法定财产关系作出的变通和一种。三是协议背后的原因复杂。当事人有的为缓和双方矛盾,有的惦念夫妻昔日的感情,有的想对另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经济帮助或补偿,有的为求婚姻关系的尽快解除而作出妥协,从而不区分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而对涉及财产的事项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一般在调解书中不会对当事人此种的缘由详加说明,仅载明将房产赠与对方或子女。还有另一种情况的存在,不少当事人由于外债过多而借离婚赠与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 四是适用法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离婚赠与本质是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有着与《合同法》中赠与的规定显著不同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又具有合同性质,仅仅依据《婚姻法》无法调整,应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此类房产赠与协议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离婚后,一方又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还以协议显失公平等种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赠与条款。2011年以来,此类现象占该类案件总数18%。二是离婚后,一方又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而另一方又坚持要按协议内容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双方争持不下,另一方以自己名义或子女的名义就该房产向法院提出申请。2011年以来,此类现象占案件总数13%。三是离婚后,一方又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而其子女认为父母把房产赠与了自己,自己应该获得所有权,也向法院提出申请。2011年以来,此类现象占案件总数16%。四是有部分人因对外债务过多而假借离婚的名议施以赠与之名,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2011年以来,笔者在执行过程中,共处理此类案件多达十几起。
为此,笔者建议,一应严格核实房产权属。离婚赠与协议涉及房产的,当事人要提交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权利证书,并对其家庭成员范围进行核实,尤其是对于农村房屋要谨慎掌握,对宅基地应从审批人口、能否分户等方面全面考虑,防止处分他人房产。 二要重点加强法律释明。法官要将房产赠与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诉讼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含有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的调解书的内容之一,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任意撤销。对于借房产赠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要向其讲明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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