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洪涛)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许小兵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许小兵家与被害人陈玉文家因自留山界存在纠纷。2013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许小兵路过同村村民李亮家门口时,遇到被害人陈玉文,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被人劝开。被告人许小兵回家后告知妻子何琴其被陈玉文殴打,何琴听后,于当日中午12时许手持菜刀来到陈玉文父亲陈建华家门口,用刀砍正在门口玩耍的陈玉文女儿陈琳手臂,陈建华、李军、刘香等人随即抢下何琴的菜刀,陈玉文赶到后,对何琴进行殴打。被告人许小兵看到妻子何琴被陈玉文殴打,便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冲到陈玉文面前,朝陈玉文上嘴唇靠右边的部位砍去,被害人陈建华见状,便过来抢许小兵的菜刀,在此过程中,陈建华右手无名指也被砍伤。随后,被告人许小兵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陈建华、陈玉文的伤势分别为轻伤甲级和轻伤乙级,许小兵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建华、陈玉文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小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小兵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被害人有过错,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