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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雇请人员擅自砍伐湿地松并出售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12 15:01:40
本网讯(刘九龙)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一审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幸根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丰城市梅林镇人民政府与南昌大学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将丰城市梅林镇低山村的“老虎棱”租赁给南昌大学建科技生态园。合同规定南昌大学对该租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幸根平雇请人员擅自到“老虎愣”山上砍伐湿地松并出售,砍伐时被南昌大学生态科技园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的湿地松折合活立木蓄积24.8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幸根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人盗伐林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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