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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检察院作出首例延长决定逮捕期限决定
作者:蒙浩霖 发布时间:2013-07-12 16:17:39
近日,广西贵港市检察院对一职务犯罪案件做出了批准延长决定逮捕期限的决定。据悉,这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区范围内首例延长决定逮捕期限的决定。 根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时,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为了提高适用延长羁押期限的程序性、规范性,同时也为了秉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理念,贵港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根据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延长审查逮捕期限审批表制作说明》,制订了《延长决定逮捕期限审批表》,作为侦监部门办理案件的内部文书。 该审批表对案件报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延长理由等内容均要求详细填写,重点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延长羁押期限理由的说明和检察长批示内容。此项措施的施行将增强承办人对案件实质性审查和对逮捕标准的严格把握,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程序,促进全市侦监工作规范开展。延长的羁押期限客观上缓解了上提一级案件办案的紧张压力,同时也体现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程序将更加严格。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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