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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人未办许可证擅自采伐同样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12 15:14:10
本网讯(詹菊生)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买得一山场林木所有权后,而未经采伐许可就擅自砍伐该山场林木的刑事案件,以被告人潘祥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2月8日,婺源县中云镇横槎村委会坳上村小组将地名“坞口”一山场的林木所有权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潘祥梅。2013 年4月7日至12日,被告人潘祥梅在没有办理该块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就雇请了汪某等13人对该山场上的活立杉木、松木进行擅自采伐。被采伐下的杉木和松木经检测原木材积分别为15.806 m3和15.149 m3,折合立木蓄积分别为21.641 m3和24.317 m3。被滥伐的杉、松木立木蓄积总共为45.958 m3。 2013年4月12日,婺源县森林公安民警在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潘祥梅有涉嫌无证滥伐犯罪的事实,即于次日对潘祥梅立案侦查。立案侦查之日,被告人潘祥梅主动到婺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全部扣押了被告人还未卖出的松原木,收、追缴了被告人已处理变卖的木材款28078元。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祥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采伐已经买得所有权(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究,在认罪之中积极履行财产刑,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外点评】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林木是国家重点强制保护的自然资源。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造林绿化是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的重要措施。森林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要素。林木的限额、合理、有序、科学采伐利用和林貌恢复,也是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的重要措施。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制度。 无论是自己种植、承包经营、林改所得以及依法以其他方式获得所有权的成片的林木,一旦要采伐利用,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持林木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缴交税金费凭证、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以及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更新方案等材料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范围进行采伐。没有取得采伐许可,擅自采伐林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采伐,都是违反森林法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采伐和超许可范围采伐林木,达到一定“量”就会构成犯罪,将收到刑罚处罚。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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