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红霞)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詹盛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詹盛良垂涎妻子表妹的欲火,终以2600余天的慢尝苦果来彻底浇灭。
家住婺源县大鄣山乡西山上已近不惑之年的被告人詹盛良,长期沉迷于情色电影,加上妻子又常年在外,便萌生欲与其妻子家只有16岁的表妹戴某(下称“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2012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盛良携带避孕套从家中骑摩托车到戴村的岳母娘家后,找借口要被害人次日为其带路去赋春镇曹家村的被害人姑姑家贩猪。第二天清早5点,被告人与被害人从戴村步行到被害人姑姑家后,便一起到河里捡螺蛳,下午2点许一同返回戴村。当走到“刘家木”山岭脚河边时,被告人再找借口又与被害人一起到河里捡螺蛳。詹盛良伺机将被害人抱到河中的一块大石头上,强行脱下被害人衣裤,并以语言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然后戴上避孕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案发第二天被刑事拘留,依法逮捕后于2012年10月24日由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盛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奸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且被告人又曾有殴打、敲诈他人手段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前科劣迹,依法又当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