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庆津 欧阳明明 肖丽萍) 要求建立恋爱关系,对方未答应,遂起意报复,纠集同乡轮奸。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三名被告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八年。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许欢在南康市城区一美容美发店洗头时与被害人李玲相识,双方交换了电话号码,许欢希望与李玲建立恋爱关系,但李玲一直没有表态。2012年10月21日前后,许欢给李玲打电话与发信息,李玲未接电话也未回短信,许欢认为李玲在欺骗他的感情,遂与其同乡被告人肖荣发、邓志明商量决定,三人一起去找到李玲,许欢带她去开房,如果李玲再骗许欢,则三人一起强奸她。2012年10月23日22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李玲宿舍门口将其拦下,李玲在许欢的强拉硬拽下,与许欢来到南康市城区某宾馆住宿,肖荣发、邓志明则在网吧等候消息。24日凌晨三点多钟,许欢在李玲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李玲发生性关系。之后,许欢打电话叫肖荣发、邓志明来到宾馆,在李玲不同意的情况下,肖荣发、邓志明分别强行与李玲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邓志明到南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邓志明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邓志明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许欢、肖荣发、邓志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邓志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肖荣发,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欢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男女关系,在被害人未满足其要求时,起意报复,并向其他二名被告人提议强奸被害人,然后强拉被害人到宾馆开房,在强奸被害人后,纠集其他二名被告人强奸被害人。被告人许欢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控作用,属主犯,且不真诚悔罪,应予严惩,虽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不予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