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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小孩水库边玩耍落水身亡责任谁担?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15 09:34:32


    【案情】

    2013年5月,正值五一劳动节放假,9岁的刘小浩和村里的几个同龄小朋友一起在村边玩耍,刚好村边与邻村之间有个水库,水库是属于邻村所有。刘小浩看见水库里有鱼蹦出来,心生好奇,与同伴说要下水抓鱼,同伴说你先下水试试,刘小浩二话不说就下了水,可是他没有预见到水库水位比较深,不像家里门前的小溪,后刘小浩不幸淹死。刘小浩父母要求邻村赔偿。

    【分歧】

    刘小浩在水库边玩耍落水身亡邻村作为所有人该负责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邻村不需要负责。因为,刘小浩只有九岁,属于未成年人,对水库的危险性没有识别能力,刘小浩的父母作为刘小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义务,放假期间,独自让小浩在水库边玩,没有大人看管,父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邻村应该负责。邻村作为水库所有人,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小浩在水库落水身亡,邻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邻村应该付部分责任,父母应该负主要责任。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邻村的安全管理义务上存在管理不善,没有做好保护措施。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刘小浩父母作为刘小浩的监护人,明知刘小浩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别危险性的存在,任由其没有大人看管情况下独自出外玩耍,刘小浩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邻村村委会作为管理该水库的自治组织,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其未在水库边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存在管理不善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邻村作为该水库的所有人,对于刘小浩的溺水身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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