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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赔偿认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15 10:47:59


    本网讯(姚义良)  无良司机醉酒驾车肇事为逃避责任逃跑,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谅解获缓刑。2013年7月8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文华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文华山无证且醉酒(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97.8mg/100ml)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杨桥殿镇街上驶往杨桥殿镇水北村文家组,途径东乡县东刘线杨桥殿镇水北村上城组“上城水库”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在路边的杨银秀和杨新国发生碰撞,造成杨银秀和杨新国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华山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伤者杨银秀经送东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31日3时许死亡。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文华山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文华山家属与被害人杨银秀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文华山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华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告人文华山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文华山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能当庭认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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