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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孳息?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15 10:27:55


    【案情】

    李某于婚前为李某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2011年李某与卫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该两居室不能满足功用,二人又新购置了一套三居室房屋,该两居室房屋便以每月3000元租于他人。2013年李某与卫某感情破裂,离婚时,卫某要求分割两年来两居室房屋租金共计72000元。李某认为该租金属婚前财产,应属自己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李某婚前取得财产即该两居室,婚后该房屋弃而别用,租用他人,取得的租金应为孳息,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后取得的租金应属婚前财产。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归属应视情况而定。

    【管析】

    一、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以上可看出,该两居室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知该两居室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

    三、从以上两条可知,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孳息及增值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处理。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此外,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如果婚后未付出任何劳动所得的孳息,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婚后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孳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该两居室在婚后未使用,而是租用给他人,取得的租金应为李某婚前财产婚后所取得的孳息,因该房租的取得需向外发布租赁通告、寻找承租人、管理房屋、定期催收租金等劳动才能形成,是建立在一定的劳动基础上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李某二居室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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