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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与公司反目 报销不成反被东家诉
发布时间:2013-07-16 10:08:47
本网讯(黄夕彬) 公司高管,典型的令人称羡的金领形象,谁会料到这样的金领居然被公司推上被告席呢?这背后的故事究竟如何?2013年7月6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公司起诉离职高管索要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发现,案件纠葛远非诉状表面所陈述的这般简单。 原告广西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2011年3月在南宁注册成立,为了拓展业务,拟租用被告陶今寿位于百色的一栋楼房做办公用房。为此,原告以雇佣被告作为公司营销副总为条件,开出优厚的薪资,顺利租下了被告的楼房。之后,被告于2011年5月正式入职原告公司,但是,原告并未兑现最初的承诺,仅仅让被告从事普通销售工作,而未曾任命被告为营销副总主持公司营销事务,并于2012年1月17日口头通知被告不用再来上班。在被告就职于原告公司期间,签有多份《领(借)款单》,其中“领(借)款理由”写着“业务”、“贴模”、“桂林兴安黄老板”、“河池”、“住院费”、“招待厂家融资公司”、“医疗费”等,共计24500元。在这些《领(借)款单》上,除了有被告的签名,还有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原告广西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认为,《领(借)款单》应理解为“借款单”,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以业务、贴模、住院、招待、治疗等名义向原告“借款”累计245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经多次催告拒绝归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履行归还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 被告陶今寿答辩认为,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用工关系,《领(借)款单》应按“领款单”进行解释。在多份《领(借)款单》中,只有“医疗费”和“住院费”是被告为治病而向公司借款,原告同意自行承担。而其它《领(借)款单》上的“领(借)款理由”是被告在从事职务行为时所产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及贴模材料费,这些费用且已经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签批领款,属于可向公司申请报销的费用范围,因此不属于借款,而属于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且原告未与被告协商,又无法定事由,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被告当庭表示在庭后提交反诉状,请求原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 经开庭审理,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双方关系的定性;二是《领(借)款单》应作何种解释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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