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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不知悔改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16 10:06:50


    本网讯(曹建军 王琴)  曾因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应从中吸取教训,但被告人兰秀云却一错再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他人非法采伐红豆杉,最终被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2013年6月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兰秀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结合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3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兰秀云伙同肖兵等七人携带油锯、手锯、钉弓等作案工具在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茨坪林场“四方块”山场砍伐红豆杉3株制成5根2米长的原木,用集装箱车运回后销往外地。经鉴定,被伐三棵红豆杉树龄分别为61年、86年、67年,折合立木蓄积为3.077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秀云未办理采伐、采集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兰秀云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所得赃款,可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兰秀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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