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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于都检察院出台规则提升检委会议事决策水平
作者:陈泽明 发布时间:2013-07-16 14:06:42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升检察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水平,7月15日,在长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检察院正式出台了《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审议案件范围,规范了检委会讨论事项的提起程序、审议程序和监督执行程序。 近年,由于检委会开会随意性大、议事范围不明确、检委会委员会前对所讨论案件案情不了解,会上根据案情汇报仓促发表意见等情况,导致了检委会案件讨论质量一直不高,检委会在重大复杂案件上的决策作用也一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为此,该院在年初就决定要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专门派员到上级检察院和兄弟检察院学习借鉴,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议事规则草案,为切实达到效果,还专门召开了5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修改。 《规则》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的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等“两种”案件,侦监部门办理的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难以确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案件,公诉部门办理的拟提请抗诉、侦查部门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提出复议等“七类”案件,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复查申诉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等“三种情形”,以及民行、监所等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上级指定、有一定影响等相关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则》,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 《规则》规定,凡是本院业务科室拟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由业务部门讨论并报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请讨论案件或事项审批表一并报分管检察长先行审核后送检委会办公室。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必须附案卷材料,并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初审,使参会的检委会委员会前对案情有了较多的了解。 《规则》还规定,法律政策研究室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拟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初审以及检委会例会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对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督促业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到位,并要求承办部门填写《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执行情况的必要材料送交检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该《规则》的制定,是进一步推进检察改革的一次大胆实践,有效地推动了我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将对今后议事决策水平的提高发挥极大作用。”该院检察长说。 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各类案件18案次,讨论其它事项5次,检委会决策准确率达到100%。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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