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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六次 男子获刑八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16 11:36:45


    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奸淫幼女六次,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2月2日,被告人申正川分别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供销社住宿区廖某家住房、申家村自己家及申家村后山脚下奸淫义某某(女,农历1999年2月出生)6次。2013年2月2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依法传唤被告人申正川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3年2月3日,被告人申正川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正川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申正川强奸同一妇女达6次,且系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均具从重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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